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办理具体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60,28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7元,募集资金总额299,608,498.00元,扣除发行费用59,443,207.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165,290.99元,于2021年7月1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96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同时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7月29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杭州银行股 3301040160018017148 105,008,498.00 年产30万套绿
份有限公司 色智慧发动机
浙江新 江城支行 关键零部件建
柴股份 设项目二期
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 19525201040880999 88,000,000.00 高效节能环保
司 行股份有限 非道路国IV柴
公司新昌县 油机生产线技
支行 改项目
招商银行股 999018593210809 70,600,000.00 新柴股份研发
份有限公司 中心升级改造
杭州分行 项目
合计 263,608,498.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165,290.99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公司前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尚待置换)及尚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含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英杰、朱星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 4803.306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