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五章董事会......19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
第七章监事会......2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9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5
第十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减资......36
第十一章破产、解散与清算......37
第十二章本章程的修改程序......38
第十三章附则......39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中国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33,334 股,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Shiji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33,334.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第一,服务至上,致力于改善工业生产所造成的污
染和高效率的研发技术,减少工业生产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从而实现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废气处理、水处理、粉尘处理、固废处理、土壤污染治理以及脱硫脱硝等相关环保设备与工程的系统设计、制造、安装、运营管理、售后等并提供相关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各类环保节能系统工程的信息数据开发应用并销售,远程在线检测系统的集成运营管理;新能源电子产品及耗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下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
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朱叶 2399.985 68.571%
2 叶小红 600.005 17.143%
3 苏州荻溪文化创意产业投资中心(有 300.020 8.572%
限合伙)
4 苏州市相城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199.990 5.714%
司
合计 3,500.000 100.000%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苏州仕净设备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净资产出资,上述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334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记名式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依法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质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及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按持股
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性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