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怡合达 股票代码:301029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无
是否存在该事
序号 事项 项(是/否/不适 备注
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 否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否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否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否
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7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否
工,如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
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否
当人选
11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否
管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否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否
1%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不适用
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 不适用
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
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是
年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 是
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是
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
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 是
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
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
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
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 是
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 是
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 是
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
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
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
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
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 是
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
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
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
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
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 是
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 是
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
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 是
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
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 是
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 是
者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 是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
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
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是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 不适用
对照公司是否不少于3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 否
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是
股票总额的50%
29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 不适用
是否少于1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不适用
额的 50%
29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 不适用
于 1 年
30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 不适用
的届满日
31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2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 不适用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
33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是
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34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 是
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是
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是
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 是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是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 是
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否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不适用
董事是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35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不适用
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6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 不适用
表决
37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 不适用
回避表决
38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