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8 证券简称:东亚机械 公告编号:2022-060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制度与外部环境及公司管理需求相适应,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类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后半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后半年内;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情形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的股票。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四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事项。 或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