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2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6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雷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8,916,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25 %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48,459,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39 % ;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5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 %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10,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652 %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为 5,554,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67 % ;参加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45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 %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一届董事、监事候选人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为雷翔、莫海量、赵成、刘宏。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关联股东雷翔、莫海量、赵成的一致行动人钟毅、邓勇杰、吴广意、李嘉、何新、单梅、费卫东在股东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均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42,253,900 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17,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1% ;反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9%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64,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61% ;反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6%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为唐歌。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73,306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98,09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3% ;反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66,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63% ;反对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4%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881,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1% ;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76,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7% ;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0%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
4、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雷翔先生、莫海量先生、赵成先生、刘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4.01 选举雷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9,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03% 。
表决结果:雷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4.02 选举莫海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9,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03% 。
表决结果:莫海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4.03 选举赵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9,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03% 。
表决结果:赵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4.04 选举刘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9,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03% 。
表决结果:刘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池昭梅女士、秦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5.01 选举池昭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9,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64,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02% 。
表决结果:池昭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5.02 选举秦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9,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64,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02% 。
表决结果:秦建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欧阳东先生、戴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唐歌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6.01 选举欧阳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9,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8%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64,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86% 。
表决结果:欧阳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 6.02 选举戴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59,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7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54,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105% 。
表决结果:戴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素素、房可
3、结论意见:德恒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