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治理准则》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范运作》(以下简称“《2 号指引》”)
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无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2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
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4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5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6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7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 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
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
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
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员
8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务。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的权利,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
9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