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3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8 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82 号)同意,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 36,800,000 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1.45 元,公司股本由 110,200,000 股增至 147,000,000 股。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360,000.00 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 费用人民币53,191,310.4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8,168,689.53 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8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于 2021 年 8 月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
壮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止 2021
序 年 7 月 12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号 日专户余额
(万元)
交通银行
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股份有限
华蓝集团 工程总承包管理及全过
1 股份公司 公司广西 451060200013000730111 13,331.03 程工程咨询业务开展项
壮族自治
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区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华蓝集团 设计服务网络建设项
2 有限公司 45050110920400000391 25,975.23
股份公司 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南宁朝阳
支行
合计 39,306.26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6,816.87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
金净额差额部分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以上两家银行合称“乙方”)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鲁元金、廖晓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贰拾伍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及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验〔2021〕383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