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7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9.67 元/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9 万股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
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67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就本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向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审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2022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审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等相关议案。
5、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7、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 29.67 元/股,并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8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计划与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7 日;
(二)授予价格:29.67 元/股;
(三)激励对象及数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6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4 万股,
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限制性 占 授 予 总 占草案公告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量 的 比 例 时总股本的
股) (%) 比例(%)
索永喜 董事 7 3.54 0.0618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 人) 7 3.54 0.0618
合计 14 7.07 0.123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董、监事、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计划的预留授予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903.18 117.28 384.90 341.72 59.28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授予 / 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 /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
和内在价值。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公司、股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核心员工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从而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认为公司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符合经 2022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致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