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经依法工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二次资 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 源中的金、银、铼、铂族稀贵金属、有色金属 解;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租赁;催化剂焙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再生;净水剂的生产、销售;废旧家电、报废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机动车及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及拆解物品的 准)
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金属废料和碎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废料和碎屑 屑加工处理及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自营和代理 加工处理;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新 相关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 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
营活动) 源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按法律法规和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收购股份。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的活动。 (一)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
之一: 达25%;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 (三)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
资产; 的其他条件。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
幅累计达到30%。
第二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第二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股种类、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股种类及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其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要求提供。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凭证有不当目的的,可拒绝查阅,并于股东提
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
由。
第三十四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第三十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
的担保;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为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资产 10%的担保; 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10%;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后提供的任何担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担保;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为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担保情形。 (八)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议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上董事审议同意。
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会审议前款第(一)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控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由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通过。
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四十条 召开股东会,董监事会及持股1%以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会议补充通知,通知临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会 时提案的内容。
议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 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提案。
新的提案。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案,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第四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有关法律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法规及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第五十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的,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
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法人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 策机构决议依法授权的人代表出席。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
大会。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监事选举的,新之日起就任,创立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任董监事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份公司成立之
日起就任。
第九十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十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能
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破坏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年,或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清算完结之日起未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