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0,6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4,312,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51,934,402.4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377,597.54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201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规划”)作为募投项目“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霍普规划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向子公司注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
集 资 金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霍普规划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霍普规划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霍普规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霍普建筑规划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20101340165048 公建设计中心建设
设计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4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睿、王骞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9:0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有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