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4-050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10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8.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4%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71 元/股(调整后)
4、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3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5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6.11 元/股(调整前)。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的激励对象总计 35 人,包
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松艳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18,000 20.34% 0.21%
孙定坤 中国 董事、副总经
理 50,000 8.62% 0.09%
副总经理、财
唐颖彦 中国 务负责人、董 45,000 7.76% 0.08%
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67,000 63.28% 0.66%
(32 人)
合计 580,000 100% 1.0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
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7,500 万元或 2024 年-2025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3,5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 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
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业绩完成率(R) R≥100% 90%≤R<100% R<90%
公司层面系数 1 R 0
注:1、2024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4年净利润完成率
2、2025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5年净利润完成率或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的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3、净利润完成率=净利润实际值/净利润目标值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核评级 A B C D E F G
个人层面系数 100% 90% 80% 70% 6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系数×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律师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表决事项公开
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高烨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8 月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