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3-017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 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 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9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 告》 (公告编号:2023-005)。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3月1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 首次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80,900股,占公司2023年3月13日总股本56,000,250股 的0.14%,最高成交价为41.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0.7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335,35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3月14日)前5个交易日(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829,2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707,300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