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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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惠环罚决[2022]39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2年8月2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异地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喷漆工段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废气经外排风机排入漆雾过滤房,过滤房废气有一路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而经设施南侧管道进入一处水箱,现场水箱内液位过低,废气从水面上方直接排出。公司建有一台全自动碳氢清洗机,该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公司自动碳氢清洗机车间和喷漆、烘干车间有一路管线,收集车间废气后直接从屋顶外排。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经研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小组会审(讨论),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锡惠环法责改决〔2022〕1082号),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公司要求相关部门负责整改上述违法行为,追究事故责任,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贯培训。截至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已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相应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