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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7

江南奕帆:董事会议事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八)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董事会的决议或者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职权。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法务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法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等。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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