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1-006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32,237,030.58 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7 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333,5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8.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423.6385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8,657.665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1]352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自有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规划,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进行了投入。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
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为人民
币 32,237,030.58 元。上述金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074 号)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及拟置换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承 截止 2021 年 77 拟置换金
号 项目名称 额 诺投资金额 月 26 日自筹资 额
金预先投入金额
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
1 减速电机生产基地建 31,112.03 31,112.03 2,867.10 2,867.10
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395.06 5,395.06 356.60 356.60
合计 36,507.09 36,507.09 3,223.70 3,223.70
注:1、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解决,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2,237,030.58 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2,237,030.58 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074号),认为:江南奕帆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
会议决议》
2、《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
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