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2-074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清源
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麟三期”)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清源”)、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清源”)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9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
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
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麟三期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清源、无锡清源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新麟三期 2,820,764 4.41%
2 常州清源 470,127 0.73%
3 无锡清源 470,127 0.73%
合计 3,761,018 5.8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新麟三期、常州清源、无锡清源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新麟三期、常州清源、无锡清源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1,920,000 股,减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新麟三期、常州清源、无锡清源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申请通过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新麟三期、常州清源、无锡清源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32.29 元/股),公司 2021 年度按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已实施完成权益分派,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31.99 元/股。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情况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在《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麟三期及无锡清源、常州清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麟三期及无锡清源、常州清源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超额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三)上述拟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
(四)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拟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决策。
五、备查文件
1、拟减持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