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2-022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
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或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项;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划;
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
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
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召集股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