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1-001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申请。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6,6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3,764,511.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2,875,488.61 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 030017 号)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路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青岛海泰科模 招商银行股 总募集资金
塑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532909252310818 468,295,811.30 账户及超募
限公司 青岛城阳支 资金
行
青岛海泰科模 青岛银行股 大型精密注
具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802060200745657 0.00 塑模具数字
辽宁路支行 化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
青岛海泰科模 行股份有限 171132409 0.00 研发中心建
具有限公司 公司青岛胶 设项目
州支行
上海浦东发
青岛海泰科模 展银行股份 69050078801300001273 0.00 补充流动资
具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青 金账户
岛市南支行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52,875,488.61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青岛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简称“乙方”)及国泰君安(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小东、徐慧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乙方
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专户被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