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4-017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股东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在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持有公司 10,0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62%)的股东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商投资”)因合伙人资金需求,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1 月 9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545,3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荟商投资尚未减持公司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自 2024 年 1 月 9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荟商投资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仍持有公司股份 10,030,000 股。
3、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10,030,000 0.0662 10,030,000 0.0662
荟商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0,030,000 0.0662 10,030,000 0.066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荟商投资本次实际减持情况未违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
3、荟商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荟商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荟商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东荟商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