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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英诺激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4-07

英诺激光:英诺激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6 楼 05 单元
    邮编:518054 电话:0755-21557000 传真:0755-21557099


                  目  录


正  文 ...... 4
一、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 5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 5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 6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 ...... 7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 7
四、结论意见 ...... 8

        北 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 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 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 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英诺激光”)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担任英诺激光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英诺激光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 2022 年 3 月 21 日,英诺激光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2 年 3 月 23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

    4. 2022 年 3 月 23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 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英诺激光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
查,并于 2022 年 4 月 5 日出具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 2022 年 4 月 8 日,英诺激光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披
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2 年 4 月 8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22 年 4 月 8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并以 2023 年 4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2022 年 4 月 23 日,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
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司转增股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宜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自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根据《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因此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 P=16.02-0.12=15.90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认为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 15.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就本次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其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8165 号”)、公司及授予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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