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9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当下海外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全资子公司奥科激光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OC LASER COMPANY LIMITED)为实施主体,新增香港、德国、日本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和实施地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 [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 调整后拟投
入募集资金
1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常州英诺 20,866.57 11,263.71
2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注1 常州英诺 4,653.46 1,000.00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注2 常州英诺
3 4,377.99 4,377.99
英诺激光
4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 3,629.71 1,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英诺激光 15,000.00 13,204.65
合计 48,527.73 30,846.35
注1: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变更为 “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
注2: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新增本公司为实施主体。
三、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本次拟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4,653.46万元,计划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建立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本项目意在为公司的产品销售和服务铺设顺畅通道,扩展公司现有营销
网络体系。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场所的装修,服务设备、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的购置等。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将优化并建成10个营销中心和1个打样中心,形成同时覆盖国内外的立体化营销网络,增强公司对核心销售市场的覆盖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2、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及情况
公司建设网络营销中心旨在持续收集用户的市场反馈信息,建设一个集展示、服务、销售和售后为一体的营销网络服务生态。经公司详细调研分析并结合公司海外营销业务的市场规模和经营需求,公司为更好地搭建客户渠道,拓展海外销售业务,加大海外市场开发力度,缩短公司出口产品的维修周期及售后响应时间,进而完善公司海内外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提高售后管理及服务质量,在海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拟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海外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奥科激光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包括香港、德国和日本。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变更前 变更后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奥科激光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
变更前 变更后
常州营销中心 常州营销中心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 深圳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设项目 武汉营销中心 武汉营销中心
成都营销中心 成都营销中心
济南营销中心 济南营销中心
越南营销中心 越南营销中心
- 香港营销中心
- 德国营销中心
- 日本营销中心
本次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向子公司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奧科激光有限公司(AOC LASER COMPANY LIMITED )
登记证号码:1709481
成立时间:2012年2月24日
发行股本:30,000股普通股
董事:陆文革
注册地址:Flat F,11/F.,Phase 2,Kwun Tong Industrial Centre,460-470
Kwun Tong Road,Kwun Tong,Kowloon,Hong Kong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五、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布局、海外业务经营需要和营销售后服务质量改善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海外营销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香港、德国和日本设立营销中心可能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公司在上述三地设立营销中心存在未能批准的风险。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3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当下业务需要和充分了解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后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加速公司海外营销业务发展,加快公司整体产业布局。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不会损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