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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7

英诺激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2-036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26日)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触发公司在招股书中稳定股价的承诺,鉴于此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回购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00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 股份的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3、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含)。

    4、回购数量: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 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5.6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7%;按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回 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2.82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5、资金来源:公司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6、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暂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

    8、相关风险提示

    (1)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将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26日)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触发公司在 《首次公开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鉴于此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以下
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1、本预案的实施主体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可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具体措施,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一)公司回购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单个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3、若本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回购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本公司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则本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实施回购。

    4、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并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本公司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条
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9.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以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已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所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5.6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7%;按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2.82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中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股东大会授权),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回购期限仍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本次回购方案是否顺延实施及时披露。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万元(含)和下限500万元(含),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39.00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回购前        回购注销后(下限)      回购注销后(上限)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17,445,082  77.45%    117,445,082  77.51%  117,445,082  77.5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4,200,000  22.55%    34,071,795  22.49%    33,943,590  22.42%

三、总股本            151,645,082    100%    151,516,877    100%  151,388,672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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