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2-033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专利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杭州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长光电”)签订了激光器相关专利的《专利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波长光电将其拥有11项专利以人民币500万元转让给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合同签订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XULH13
法定代表人:杨利元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福雷德广场5幢2725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光电产品、激光成套设备、光学元器件,光学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批发、零售:光电产品、激光成套设备、光学元器件,光学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与波长光电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专利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杭州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转让范围
本次波长光电转让给公司的专利全部为激光器相关的专属专利技术,为转让方已获授权的专利,包括9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
(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确认专利权属和当前法律状态的必备文件,包括: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4)除前述文件以外的其他与专利权相关的纸质文件或证明文件原件。如转让方未保留原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专利信息数据库中有记载并公开的文件或信息,则无需转让方提供纸质文件或证明。
2、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和统计
表。如专利未许可他人实施的,转让方应在资料清单中列明专利名称并注明未许可他人实施。
(三)专利权转让登记
1、为便利专利权人的变更,合同签署并在受让方支付30%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授权委托文件并签署《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如必
要),委托转让专利的原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权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专利转让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告后,由受让方指定转让专利的新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完成之前,转让专利的相关管理事务由原专利代理机构承
担。转让方应向原专利代理机构明示要求其接受受让方指令。
3、转让专利自转让登记完成之日起的专利年费、办理上述著录项目变更所需的规费和专利代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专利的年费应缴纳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专利信息数据库中记载为准。
(四)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和资料清单以EMS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资料清单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给受让方。
(五)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如转让方已经实施上述专利中的全部或部分专利,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应停止实施前述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在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有权实施转让专利而毋须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
(六)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转让专利的转让费参考评估的结果确定为人民币500万元。
2、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支付首付款150万元;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全部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50万元;在专利权转让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200万元。
(七)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在专利权转让登记完成之前,如任一专利权被撤销或被最终宣告全部无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转让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专利全部无效但受让方认为有必要提起司法程序的本合同中止履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以修改权利要求形式被宣告部分无效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即不属于被最终宣告全部无效。
2、专利权转让的登记完成后,转让专利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属不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情形,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
退还全部资料。
3、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提出专利权宣告请求后,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专利权转让登记完成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八)过渡期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至专利权转让登记完成之日期间,由转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2、专利权转让登记完成后由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3、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九)税费
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十)违约及索赔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资料,或不配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退回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50万元。
2、受让方不配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未能按期支付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全部未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转让方还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将转让专利权属恢复到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状态并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3、本合同解除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转让专利的专利权灭失的,如权利灭失系受让方责任导致,或合同解除系受让方违约导致的,受让方还需要赔偿转让方的损失。除此以外的权利灭失风险由转让方自担。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受让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调
处。任何一方不愿意接受调处或对调处结果不服的,依法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审批程序
本合同涉及金额为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公司重新定位了北美和国内的研发职能,壮大国内的研发力量,在深圳和常州两地升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的职能,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累计已申请知识产权344项。此次拟受让的专利有望直接丰富公司在精密微加工、半导体和生物医疗等应用领域的激光器技术储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六、备查文件
1、《专利转让合同》;
2、《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