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2-030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变更为“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 调整后拟投
入募集资金
1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常州英诺 20,866.57 11,263.71
2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 4,653.46 1,000.00
3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 4,377.99 4,377.99
4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 3,629.71 1,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英诺激光 15,000.00 13,204.65
合计 48,527.73 30,846.35
三、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高售后管理及服务,公司拟将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投项目范围内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常州营销中心 未变更
深圳营销中心 未变更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武汉营销中心 未变更
成都营销中心 未变更
西安营销中心 济南营销中心
长春营销中心 越南营销中心
四、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布局、业务经营需要和营销售后服务质量改善等因素,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营销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越南设立营销中心可能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公司在越南设立营销中心
存在未能批准的风险。
五、上述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