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1-00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 号)同意注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3,800 万股,发行 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9.46 元 ,募集 资金总额 为人民 币
35,94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846.35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于 2021 年 7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英诺”或“甲方 2”)在平安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以下 简称“杭州银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及
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1 英诺激光 平安银行 15981830102159 33,204.06 总募集资金账户
2 常州英诺 平安银行 15963030102121 0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
组生产项目
3 常州英诺 兴业银行 338070100100348381 0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
建设项目
4 常州英诺 杭州银行 440040160000344222 0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
中心建设项目
5 常州英诺 华夏银行 13152000000538612 0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合计 33,204.06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463,526.34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公司尚
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分别与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杭州银行、华夏银行(合称“乙方”)及长
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晓斌、张国连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 号)。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