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之女崔梓华女士、崔颖琦先生之子崔玮贤先生。崔梓华女士任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力;崔玮贤先生作为公司的管理与行政骨干,对公司的日常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纳入崔梓华女士和崔玮贤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65 元/股。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