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次)的核查意见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批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4 年 2
月 7 日,并同意以 8.675 元/股的价格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50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