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6 证券简称:雷尔伟 公告编号:2024-038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召开了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潘靖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徐桃女士、邓宝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潘靖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徐桃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徐桃女士。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潘靖女士。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徐桃女士、邓宝翔先生。
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未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汪贤亮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
务,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公告日,汪贤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及监事会对汪贤亮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19 日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一、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潘靖,女,1985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南京安信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南京圣元惠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现用名:南京华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人事主管;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公司行政主管;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
公司行政主管;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行政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靖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代表监事简历
1、徐桃,女,1987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南京富聚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南京拓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11 月
任公司人力资源主管;2019 年 11 月至今任职公司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主管。
截至公告日,徐桃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邓宝翔,男,1999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3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信息化工程师。
截至公告日,邓宝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