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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06-09

百洋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1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上会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重要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发行股数不超过 5,2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00%,均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6 月 1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2,51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6 月 9 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事项

  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事项”。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其约束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50%。公司全体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 20%。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股利分配,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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