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公司依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1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2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供的担保; 5,000 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的担保;
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子公司除外),达到 提供财务资助、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购买、出售产品等除外),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
3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4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本条为新增,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6 ......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7 ...... ......
(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