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3-041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7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24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55 元/股
4、股权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经成就,确定 2023 年 5 月 17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5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5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4、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 165 人,包括
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中国台湾籍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500.0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374.31 万股的 2.14%。其中首次授予 439.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374.31 万股的 1.8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7.80%;
预留 6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374.31 万股的 0.26%,预留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2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林宜潘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10.00 2.00% 0.04%
2 黄月明 中国 董事、行政总监 10.00 2.00% 0.04%
3 潘宏权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2.00% 0.04%
4 贺美华 中国 财务总监 10.00 2.00% 0.04%
5 程金宏 中国 董事会秘书、副 10.00 2.00% 0.04%
总经理
6 邹高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2.00% 0.04%
7 温元炜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人员 9.00 1.80% 0.04%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370.00 74.00% 1.58%
(158 人)
预留部分 61.00 12.20% 0.26%
合计 500.00 100% 2.1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上述激励对象中,林宜潘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与黄月明女士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激励对象中还包含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温元炜先生系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
除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①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5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5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①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