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1-04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清祥路宝能科技园9栋C座17楼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宜潘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股份48,513,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2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44,010,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43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5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4,5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 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5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4%。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使用面积及建设周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表决,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结果:
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编码 提案名称 议所有股 议所有股 议所有股
股份数 东所持有 股份数 东所持有 股份 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 数 表决权股
份比例 份比例 份比例
1.00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使用 48,513,172 股 100% 0 股 0.0000% 0 0.0000%
面积及建设周期的议案》
2、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编码 提案名称 议中小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股份数 东所持有 股份数 东所持有 份 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 数 表决权股
份比例 份比例 份比例
1.00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使用 4,503,300 股 100% 0 股 0.0000% 0 0.0000%
面积及建设周期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柯金花律师、郭钟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