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利和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合同签署情况
利和兴于近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基于商业信息保密要求,某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终端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邮件主要内容如下:
1、中标人:利和兴
2、项目名称:2021 年自动化测试装备框架采购项目(以下简称“中标项目”)
3、中标金额:556,549,077 元(不含税)
4、采购期限:2021 年 10 月 1 日-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公司与某终端公司签订了《采购主协议》,成为其供应商。本
次中标项目不再另行签订采购协议,由某终端公司根据前述《采购主协议》及本次收到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约定向公司发出《采购订单 PURCHASEORDER》,公司根据订单具体执行。
本次中标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中标金额 556,549,077 元(不含税)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17.33%,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成交金额以年度最终审计结果为准。若中标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与某终端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中标项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主采购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1、合同甲方
合同甲方某终端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深圳成立的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主营业业务涉及通信及电子产品领域等。
2、合同乙方
公司名称: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宜潘
注册资本:155,828,704 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办事处清湖居委清湖村神径工业区厂房 1 栋 1-4 层
(二)合作期限
本采购主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五年。若协议双方均未在采购主协议终止前六十日发出终止本采购主协议的书面通知,则该采购主协议自动延续一年,自动延续的次数不限。
(三)项目运作模式
购买方提出要求,供应商需要向购买方提供或为购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物品。双方订立项目采购协议(包括框架采购协议和单项目采购协议)对提供的物品进行详细表述。项目采购协议一经签署即作为本采购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完整协议
本采购主协议及其附件、陈述构成了双方之间关于本采购主协议主题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关于本采购主协议相关主题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讨论、
协议或其他陈述。对本采购主协议的任何变动、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五)采购协议采购内容
购买方提出要求,供应商需要向购买方提供或为购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物品。双方订立项目采购协议(包括框架采购协议和单项目采购协议)对提供的物品进行详细表述,包括交付的物品、责任矩阵、目标以及时间表等。项目采购协议一经签署即作为本采购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某终端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信誉良好,主营业务涉及通信及电子产品领域等。利和兴专业从事自动化、智能化检测、制程类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经过多年的行业积累与发展,利和兴现已成为国内移动智能终端检测领域行业较为领先的企业之一。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交易对方均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履约风险较小,能够按照相关约定履行各方义务,促进双方业务合作。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获取并核查《中标通知书》《主采购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利和兴公告文件,对本次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某终端公司及利和兴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信誉度优良,在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均较小,履约能力较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思捷 李东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