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1-031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 年,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承揽方与定作方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野智能”或“拓野公司”)签署了《加工承揽合同》,就该《加工承揽合同》涉及的履行事宜,拓野智能以
公司为被告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1 年 1 月 6 日立案,案
号:(2021)粤 0307 民初 2389 号。公司已在 2021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深圳市
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2021 年8 月 23 日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公司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7 民初 2389 号】,近期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利和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拓野公司支付违约金450 万元;
2、原告拓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利和兴公司支付设备尾款 354 万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020 年3 月 19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向被告利和兴公司退还四套口罩机生产线(不含超声波焊接机);
3、驳回原告拓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利和兴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尚未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利用法律手段及其他合法途径,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7 民初238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