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1-007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规定与该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1633 号”文《关于同意深圳市
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957,176 股,每股发行价格 8.72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3,970.6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897.1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73.5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5-00022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及子公司开立了以下银行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以下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000033948400042099836
2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41030200040020885
市分行
3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31296810702
4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 756274864119
支行
5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0872000000230759
6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140078801200002681
深圳分行
7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 44050167021700001918
市分行
8 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 44050167021700001919
限公司 市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以
下统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装备制造
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甲方本次发行需支
付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思捷、李东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 方 一次 或十 二 个月 以内 累 计从 专户 中支 取的 金 额超 过 _5,000_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验字〔2021〕第 5-00022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