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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扬电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5时3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5时30分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

 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程俊明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186,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0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4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766,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59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5%。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
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2、《关于<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8、《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10、《关于2024年向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11、《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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