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 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90,19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0.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3.10元。2023年7月12日本公司收到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缴的募集资金509,999,993.1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5,000,000.00元
后合计人民币504,999,993.10元。另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合计1,297,066.22元,实际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3,702,926.8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 36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1、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 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投资总额(万 使用募集资金(万
项目名称
号 元) 元)
1 新型高效节能输配电设备数字化建设项目 25,700.00 25,700.00
2 储能及新能源箱式输变电系列产品智能制
10,300.00 10,300.00
造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5,000.00 15,000.00
合计 51,000.00 51,000.00
2、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银行账号 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活期存款 461179491062 168,535,105.5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活期存款 8110501012602293359 103,236,125.0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活期存款 403060100100075182 5,558.37
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活期存款 523900093810910 5,558.3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活期存款 640347508 5,836.28
合计 271,788,183.53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 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或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 取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有效期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
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 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12 个月内 有效,单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品
种进行严格评估,投资于银 行及/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其中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本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在决议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 行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说明 公司与提供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提 高公司现金资产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
五、投资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上述投资品种范围内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 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 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由财务负责人监督,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 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 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保荐机构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
3、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及各阶段的闲置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现金管理计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期限,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上述额度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是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战略、内外部环境等因素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