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0 证券简称:晶雪节能 公告编号:2022-038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依照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计划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的活动。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分之二以上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的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