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6 证券简称:迈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购地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项目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对企业自身发展和行业市场前景作出的预判,后续如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技术更迭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4、本次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变化、融资渠道通畅程度都将使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投资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本次签订购地投资协议的基本情况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拟与南京未来科技
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购地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项目主要作为办公、研发实验楼、 部分必 要的 公共配 套服务 设施。 项 目 总 投 资10.5 亿元,项目用地面积约 13 亩(以实际出让为准)。
本次投资公司拟自筹资金投资。
2、本次签订购地投资协议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购地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南京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签订本次购地投资协议。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具体事项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对方名称:南京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2、对方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项目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署协议,目前拟订的《购地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南京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乙方: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计划
1、项目名称:迈拓水务数字中心项目
2、注册公司:项目落地后注册子公司作为项目实际运营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0 万元以上。
3、项目建设地点:融智路以北,江云路以南,上秦淮大街以东,悠湖街以西。
4、用地性质和行业属性:科研用地,行业为科技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5、建设内容:包括办公、研发实验楼、部分必要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具体以规划部门审批的方案为准)等。
6、项目投资结构:总投资 10.5 亿元,其中项目建设投入 4.2 亿元,包括土
地购买费用,项目建设规划方案设计费用,项目管理咨询费用、地勘费用、环评费用、项目监理费用、过程审计费用、电力设计费用、打桩及土建费用、外立面装饰费用、绿化设计费用、内装费用等;设备购置费用投入 2 亿元,包括研发试验设备、检测设备采购;研发流量计量产品投入 2 亿元,试验室安装调试及运行。其他费用投入 2.3 亿元,包括中试、办公和试验室装修、及研发材料设施等。
7、项目投资计划:2023 年计划投资 3 亿元,主要是土地购置、规划设计、项
目管理咨询费用、电力设计、打桩施工等;2024 年计划投资 4 亿元,主要是项目主体建设、建设材料采购、基础设备采购等;2025 年计划投资 3.5 亿元,主要用于项目办公场所装修、配套中试厂房以其他办公配套场所建设,项目研发部分的设备采购、组装、中试等生产线投入以及研发投入等。项目资金乙方自筹。
(三)甲方支持、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土地扶持政策
乙方根据项目需求,拟通过公开竞拍流程采购相应的土地,用于乙方办
公、研发楼的建设。
1、初步拟定该宗地位置为:融智路以北,江云路以南,上秦淮大街以东,悠湖街以西,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该宗地内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乙方成功竞得地块后,无条件同意甲方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线进出、通过、穿越该宗地,因各种管线进出、通过、穿越该宗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在政策范围内有权得到合理补偿。
2、该宗地面积为约 13 亩(以最后实测面积为准),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
使用年限为 50 年。
3、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最终以招、拍、挂成交确认价为准,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乙方通过招拍挂流程拍得土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甲方协助乙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缴纳相关税费及规费,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5、乙方的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的容积率不高于 3.5。
6、甲方提供的上述土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道路通:地块周围道路通;
供电通:电缆通至地块周围道路;
供水通:自来水管道通至地块周围道路;
电信通:网络、电话线路通至地块周围道路;
场地平:按规划标高平整场地。
针对供水、排水、排污、供电、通讯、燃气、道路、网络、蒸汽、场地平整等并将上述项目免费接至项目地块的建设边界主管网。
<二>其他支持
甲方协调乙方对接工商、税务、科技、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并在职能范围内为乙方协调未来经营发展中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关系。
<三>承诺与保证
1、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南京未来科技城园区内设立子公司,属地经营不低于10 年;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并拍得地块后到项目建成期间,按照年度亩均 50万元/年完成税收;项目建成后,按照年度亩均 100 万元/年完成税收,且亩均产值达到 1000 万元/年。
2、乙方承诺在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 375 万元保证金,保证
金在项目 2023 年完成 1150 万元税收后返还 75 万元;剩余 300 万元在项目完成
主体封顶、项目竣工验收、实际投入运营后,按照三个时间节点完成每项工作后,分别返还 100 万元保证金,甲方保证金返还不计利息;如乙方未完成税收承诺或中途撤场,甲方有权直接没收乙方保证金。
3、乙方承诺土地摘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各种手续完备情况下 6
个月内开工(开始试桩工程),逾期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缴纳违约金。
4、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遵守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5、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四)土地开发建设利用条款
<一>土地开发建设
开工建设时间:各种手续完备情况下 6 个月内。
竣工验收时间:24 个月建设期。
投资强度:≥1000 万元/亩。
容积率:≤3.5。
<二>土地利用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遵守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五)甲方义务
1、在乙方中标或竞得该宗地并交纳全部费用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为乙方提供该宗地。
2、完成该宗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按规划标高平整场地提供乙方使用,并提供施工进场道路,保证临时水、电的建设完成。其中施工用水由乙方在各项目用地红线边缘分别指定接口,施工用电由乙方在各项目红线边缘分别指定高压(10KV)接口。
3、在乙方中标或竞得该宗地受让权并提供全部材料、交纳全部费用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相关手续。
4、甲方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用地道路、雨水排放、污水排放、自来水、电力、燃气、蒸汽供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乙方义务
1、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相关规定,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中标或竞得本协议第三条所述土地受让权。如中标或竞得该宗地受
让权,本协议作为以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条款,自动生效。
2、于该项目开工前完成该项目立项审批,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土地、规划、开工等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便办理土地审批和开工手续。承担办理各项手续的相关税费。
3、按照本协议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并取得相应审批后方可进地施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
4、乙方须按照本投资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应尽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内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双方根据法院、有权机关以及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本协议内容的除外。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时间节点退还保证金,乙方有权诉至法律途径;
2、如乙方未满 10 年提前停止经营纳税,乙方及其相关方应当予以返还甲
方财政扶持资金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LPR),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提请国土部门收回乙方土地等;
3、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该地块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九通一平、招拍挂、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影响乙方工程建设,协议约定的税收、产值、工程建设进度随之调整,造成严重影响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4、如乙方未达到约定税收承诺,按如下处理: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 30%
的,甲方及关联部门有权提请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乙方交回土地之前的年限,乙方同时应按年向甲方支付协议约定税收与实际税收差额作为违约金;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 30%以上但达不到约定标准 100%的,应按年向甲方支付协议约定税收与实际税收实际留存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
5、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在土地摘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各种手续完备情况下 6 个月内开工(开始试桩工程),且未向甲方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或且
未向甲方书面申请征得同意的,逾期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 万/亩/年);超过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时限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提请国土部门收回乙方土地。
6、如乙方以变更股权方式导致地块实际所有人产生变化,应提前向甲方报批,若有隐瞒,甲方有权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没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视情况诉讼至法律途径提请国土部门收回土地;
7、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中关于规划、建设、环保的约定,在甲方提醒后未予纠正的,按规划、建设、环保法律法规处罚。
(九)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