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和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与禁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但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证券法》及本
制度,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交易所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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