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005 深市 超捷股份


首页 公告 超捷股份: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超捷股份: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超捷股份: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05        证券简称:超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宋述省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宋述省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宋
述省先生原定任期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宋述省先生的辞职将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宋述省先生的辞职报告需公司股东大会补选的新任非独立董事任职后才能生效。新任非独立董事任职前,宋述省先生仍需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述省先生通过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9.00 万股,通过其他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3.77 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2.7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前述非独立董事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对任期届满前离职董监高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并继续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


  宋述省先生自公司成立之初就加入公司,见证了公司的发展历程,在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宋述省先生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非独立董事补选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周家乐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其为公司董事之日起同意选举周家乐先生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家乐先生个人简历

    周家乐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2 年出生,毕业于复旦大
学,本科学历。2004 年 10 月至 2012 年 3 月,就职于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任营业课长;2012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无锡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21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市淮安商会,任副会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家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7.01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周家乐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