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12 月)
公司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张家港锦丰镇星火村,邮编 215626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张家港锦丰镇星火村(一照多址),邮
编 215626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4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色母粒、改性工程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
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除危险品)销售;自营和 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8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0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