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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8-14

江苏博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格式参见附件一),将买卖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复。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均不得转让。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违反前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
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格式参见附件二),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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