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3-030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公司现有总股本 99,053,333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9,715,999.90 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自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份总额未发生变
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9,053,333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 5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059 吕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4 月 26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价格亦做
相应调整。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星宇西路 1 号
咨询联系人:杨玉婷
咨询电话:0512-58956190
传真电话:0512-58956190
八、备查文件
1、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