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吕锋先生、邓永清先生、刘艳国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吕锋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邓永清先生、刘艳国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邓永清先生担任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雄 于北方 王俊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