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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江苏博云: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1-024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66,667.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5.8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3,985,351.96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93,143,424.7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0,841,927.22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21〕536 号)同意,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正式上市交易。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8,266,6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士平、龚伟、邓永清、刘艳国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持发行人股份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如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1 日上市,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55.88 元/股(对应实施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的除权除息价格为 54.88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 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 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吕锋        16,625,916        28.53      2024 年 6 月 1 日    2024 年 12 月 1 日

 陆士平      12,469,438        21.40      2022 年 6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1 日

 邓永清        623,472          1.07      2022 年 6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1 日

 刘艳国        311,736          0.54      2022 年 6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1 日

    注:除上述直接持股情形外,吕锋和刘艳国分别持有张家港市众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众韬管理”)32.50%和 26.67%的股权,截至目前众韬管理持有公司 2.06% 的股权,其通过众韬管理间接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锁定期亦相应延长。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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