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osen Electronics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重要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23,630,000 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5 月 25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七)发行后总股本: 94,520,000 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九)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5 月 17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分别承诺:
本人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崧盛投资、东证汉德、东证夏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本企业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邹超洋、汤波兵、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蒋晓琴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崧盛信息、崧盛管理、美浓资产、人才三号、中小担创投以及平川投资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外,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2、停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实施该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④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⑤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
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具体增持措施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