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目录
一、关于本次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5
二、关于本次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事项的具体情况......7
三、关于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8
四、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10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11
六、结论性意见 ...... 1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另有定义,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德恒或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肇民科技或公司 指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指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性股票 指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
票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名单 指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名单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
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肇民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
本次实施 指 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3〕
1204 号)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本法律意见 指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
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04015 号
致: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肇民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肇民科技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肇民科技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肇民科技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肇民科技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仅供肇民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关于本次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实施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3 月 3 日至 2023 年 3 月 12 日,公司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等相关事宜。
(五)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公告了《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报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
(即 2022 年 9 月 2 日——2023 年 3 月 2 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六)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以 15.25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八)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