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 3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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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7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
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 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1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数量的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18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年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
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
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
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
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
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
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
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
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
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
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
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
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
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
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
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
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
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
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
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
是否不少于3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6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
是否少于1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50%
29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
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32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33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35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总额的50%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36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
见
37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8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39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40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