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7 证券简称:欢乐家 公告编号:2021-002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5 号)同意注册,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欢乐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94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4,6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4,236,823.06 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止,公司实
际到账人民币 391,600,000.00 元(已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53,000,000.00
元,含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审验并
出具 “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28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子公司/
分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近日与各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中国农业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0 元①
湛江欢乐家实业 银行股份 13.65 万吨饮料、罐
1 44616001040021317 (截止 2021 年 6 月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头建设项目募集资
24 日)
湛江分行 金的存储和使用。
中国光大 0 元①
该专户仅用于研发
湛江欢乐家实业 银行股份
2 52770188000093690 检测中心项目募集 (截止 2021 年 6 月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4 日)
湛江分行
中国农业
该专户仅用于营销 0 元①
深圳市众兴利华 银行股份
3 44616001040021309 网络建设项目募集 (截止 2021 年 6 月
供应链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4 日)
湛江分行
平安银行
深圳市众兴利华 股份有限 该专户仅用于营销 0 元①
4 供应链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 15000106594708 网络建设项目募集 (截止2021 年6 月
湛江分公司 黄埔大道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4 日)
支行②
中 国 农 业 该专户仅用于智慧
深圳市众兴利华 0 元①
银 行 股 份 新零售网络建设项
5 供应链有限公司 44616001040021291 (截止 2021 年 6 月
有 限 公 司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湛江分公司 24 日)
湛江分行 和使用。
注: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年产13.65 万吨饮料、罐头建设项目”、“研发检测
中心项目”由湛江欢乐家实业有限公司实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智慧新零售网络建
设项目”由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深圳市众兴利华供应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实施;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从欢乐家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拨付至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机构,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湛江欢乐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兴利华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
市众兴利华供应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甲方 1 与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 13.65 万吨饮料、罐头建设项目、研发检测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智慧新零售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2 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劲松、李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 2 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在上述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原协议“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4616001040023388,截止 2021 年 5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916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收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更改为“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616001040023388,该专户待其他募投项目款项拨出并扣除未支付发行费用后,余额仅用于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本协议为原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